不同股權比例對應的股東權利有哪些?
不同股權比例對應的股東權利有哪些?股權是股東利益最直接的體現,持有一定的股權比例意味著股東在特定事項上享有特定的權利,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對公司的發展或者決策起到不同的作用。 1、67%:絕對控制權 股東會會議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持有公司2/3以上股權的,意味著可以決定股東會決議的全部事項。 2、51%:相對控制權 如公司章程無特殊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持有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股權,即可以決定除絕對控制權所涉特殊事項以外的全部事項。 3、34%:自我保護權 雖然不能決定股東會的一般事項,但是可以決定公司是否能夠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特殊事項。 4、10%:股東會議召集和主持權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臨時會議的,應當召臨時會議。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3%:股份公司臨時提案權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6、1%:股東代位訴訟權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述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前述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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