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區別
現如今,不少人選擇的是創,有些人實施單純的為了可以賺到錢,有人是為了一展抱負。隨著公司的一步步擴大和發展,公司的內部出現了股東和董事,于是便有了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相信還是有人對這兩個的差異抱有疑問。在這里,小編來解答一下“ 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區別” 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區別 1、股東會 《公司法》第37-44條是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規定;第99-108條是關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的規定。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第62條) 國有獨資公司也不設董事會。 2.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 《公司法》第45-49條是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和董事設立及職權的規定;109-117是關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問題。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第51條) 綜上所訴,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選舉出來的,二者都有管理和決策公式內部事項的權利。但是股東大會的權利還是比董事會的權利更大一些,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因此在二者出現沖突的時候,必須以股東大會的意見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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