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創立初期要怎么設置股權結構才合理?
股權設置中存在什么法律風險? (1)股權設置過于集中引起的法律風險。在實踐當中,有不少公司有一個主要的出資人,為了規避我國法律對于一人公司的較高限制,通常會尋找其他小股東共同設立公司。在這種情況下,大股東擁有公司的絕對多數股份,難免出現公司股權過分集中的情況。 股權過分集中,不僅對公司小股東的利益保護不利,對公司的長期發展不利,而且對大股東本身也存在不利。一方面由于絕對控股,企行為很容易與大股東個人行為混同,一些情況下,股東將承擔更多的企行為產生的不利后果;另一方面大股東因特殊情況暫時無法處理公司事務時,將產生小股東爭奪控制權的不利局面,給企造成的損害無法估量。 (2)平衡股權結構引起的法律風險。所謂平衡股權結構,是指公司的大股東之間的股權比例相當接近,沒有其他小股東或者其他小股東的股權比例極低的情況。在設立公司過程中,如果不是一方具有絕對的強勢,往往能夠對抗的各方會為了爭奪將來公司的控制權,設置出雙方均衡的股權比例。如果這種能夠對抗的投資人超過兩個,所形成的股權結構就較為科學。但是如果這種能夠對抗的投資人只有兩個,則將形成平衡股權結構。導致了公司控制權與利益索取權的失衡。股東所占股份的百分比,并不意味著每個股東對公司的運營能產生影響,尤其是一些零散的決策權,總是掌握在某一個股東手里。零散決策權必將帶來某些私人收益。股東從公司能夠獲得的收益是根據其所占股份確定的,股份越高其收益索取權越大,就應當有對應的控制權。當公司的控制權交給了股份比例較小的股東,其收益索取權很少,必然會想辦法利用自己的控制權擴大自己的額外利益。這種濫用控制權的法律風險是巨大的,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都有嚴重的損害。同時,也容易形成股東僵局。 (3)股權過于分散。股份分散為現代公司的基本特征,在這種情況下,有關股東如何實現對公司的控制權就顯得尤為重要。一些公司的股權形成了多數股東平均持有低額股權,形成了“股份人人有份、股權相對平均”的畸形格局。在眾多平均的小股東構成的股權設置結構中,由于缺乏具有相對控制力的股東,各小股東從公司的利益索取權有限,參與管理熱情不高,公司的實際經營管理通過職經理人或管理層完成。公司管理環節缺失股東的有效監督,管理層道理危機問題較為嚴重。另一種局面就是,大量的小股東在股東會中相互制約,要想通過決議必須通過復雜的投票和相互的爭吵。公司大量的精力和能量消耗在股東之間的博弈活動中。 (4)隱名出資引起的法律風險。隱名投資,是指一方(隱名投資人)實際認購出資,但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記載的投資人卻為他人(顯名投資人)。在實踐中,隱名出資或隱名股東的存在比較普遍,而其中的法律關系又比較復雜,涉及到股東權利的行使和股東的責任問題。在股權設置方面,如果能將隱名出資問題處理妥當,將會有效降低出資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實現公司設立目的。 初創公司怎么設置股權結構? 一些初創企比較普遍的一個問題是股權結構平均化,幾個哥們兒出來創,大家一樣吧。但是企發展了一段時間之后,大家的貢獻可能不一樣,這個時候平均的股權就會帶來一些問題。下面小編就列舉幾個過來人的說法,供大家參考。 (1)股權結構不要平均化。在美國,幾個創始人平分股權,公司也能做起來。但中國正相反,能夠做起來的公司,更多還是一股獨大。比較成功的模式是這樣的,有一個大股東,是決策的中心;另外搭配幾個占股10個點或8個點的小股東,有話語權,()能跟老板唱唱反調。基于這樣的一個模式,既保持有不同的意見,又有人拍板。 (2)股權分配。利益結構要合理。創期的公司一般都是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形式可以現金,實物,知識產權等,現金以外出資需評估或者大家協商一下,按價值設定股權比例。也就是說,資金算一部分,工作能力算一部分,原來的背景、將來的貢獻也算一部分,從這三個層面來劃分股權比例。股權分配的基本原則是,利益結構要合理,貢獻要正相關。基本的原則就是股權只發給不可被替代的人,可被替代的人一般不需要股權。 (3)設立防沖突機制。我們看到股權分散的企,一般都是建議,一是先做好股權集中,二是設立防沖突機制。現在通-行的做法就是大家會簽訂一個共同發起公司的協議書,把各自的權利、義務包括發生糾紛的解決辦法,全部白紙黑字約定清楚。防止某個股東因為一定的原因必須離而產生矛盾。 (4)要適時發放期權。不同的公司不太一樣,互聯類公司一始設立,可能就會留有期權池,但是有一些公司可能是會晚一些。時間點根據務發展來定。一般做一次期權激勵(什么叫股權激勵),拿出不超過10%的股份比較合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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