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直接持股好還是通過公司間接持股好?
個人直接持股好還是通過公司間接持股好? 一、考慮滿足國內上市的法律要求 根據《首次公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證監會要求擬上市公司股東持有的股權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工會持股、超過200人持股的情況。 二、考慮利益分配協調的便利性 如果擬投資主體較多,為平衡和協調各方的利益,建議投資主體(個人)共同出資成立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通過該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持股。這樣便于統一進行管理和協調,盡量“一個聲音說話”,“一個公章表決”,而不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三、考慮稅收籌劃的空間 個人所得稅的籌劃空間,如果是個人直接持股,在拋售股票時,根據《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詳見附件1),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若通過公司或者合伙企持股,有延緩避稅和合理節稅的空間。如,對于合伙企本身而言,其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該合伙企再實際分配時,才需要由合伙企的投資主體分別繳稅。 四、考慮未來融資的拓展性 以公司、合伙企持股,未來變現時,可以在公司、合伙企層面上發生變化,而無需直接在擬上市公司層面。因為在擬上市公司層面變更需要獲得多個審批部門(如涉及外資的需要省級以上商務部門、內資的需要省級以上工商部門)審批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等,程序非常麻煩。 以公司、合伙企持股,便于將持有的擬上市公司股份質押、信托、融資貸款,進行各項合理融資安排。 五、股權激勵計劃的考慮 以公司、合伙企持股,在設計股權激勵計劃的時候,可以通過持股公司的方式,在持股公司的層面設計股權激勵計劃,一方面避免對所投資公司股權變動的影響,另一方面可以形成對激勵對象的約束機制。 |
上一篇:創成立公司需要考慮哪些問題?
下一篇:有限公司改制上市公司的條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