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監事可否成為公司股權激勵的對象?
《上市公司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 《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2號》第一條“激勵對象問題”第1條規定: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激勵對象名單予以核實,并將核實情況在股東大會上予以說明。為確保上市公司監事獨立性,充分發揮其監督作用,上市公司監事不得成為股權激勵對象。 可見,在上市公司中,公司監事是不能成為股權激勵對象的。 在非上市公司中,監事能否成為公司股權激勵的對象并無禁止性規定,故一般認為,非上市公司監事可以成為股權激勵的對象。 根據《公司法》第53條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公司法》第54條規定: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由此可見,鑒于公司監事所承載的對公司事務的監督職權,故一般建議,非上市公司的監事也不應成為公司股權激勵的對象,以保證公司監事在履職時所應具備的客觀性、公正性不受干擾與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