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合伙協議范本新
股權投資合伙協議范本新 第一章 總則 一、全體合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成立有限合伙企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二、合伙人按照本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伙企的名稱和住所 一、合伙企名稱:__________________股權投資合伙企(該名稱為暫定名,應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名稱為準,以下簡稱“合伙企”)。 二、住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一、合伙目的:從事公司股權投資事,為合伙人創造滿意的投資回報,不以任何方式公募集資金。 二、合伙經營范圍: 三、合伙期限為____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的營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合伙期限屆滿,普通合伙人可決定延長合伙期限。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一、本合伙企的合伙人共____人,其中普通合伙人為____人,有限合伙人為____人,各合伙人名稱及住所等基本情況如下: 1、普通合伙人: (甲)名稱: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名稱: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有限合伙人: (丙)名稱: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名稱: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可依據實際情況增加相關合伙人)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一、本合伙企總出資額為____________萬元。 二、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如下所示: 1、普通合伙人的出資情況 (1)________以___________方式出資____萬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 (2)________以___________方式出資____萬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 2、有限合伙人的出資情況 (1)________以___________方式出資____萬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 (2)________以___________方式出資____萬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 3、合伙人的出資在本合伙企注冊登記后______年內繳清。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一、合伙企的利潤,由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企利潤以各合伙人實繳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分配時間:本合伙企對每年度(本合伙企的營執照簽發之日起的一年時間為一個年度,以下同)已實現并收回的利潤全部進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潤。如全體合伙人過半數表決通過后,可以在其他時間進行分配。 二、合伙企費用: 1、合伙企應直接承擔的費用包括與合伙企設立、運營、解散、清算等費用。 2、合伙期間,執行合伙人按照合伙企總出資額的____%收取年度管理費用。管理費每半年收取一次,首次管理費的支付,由本合伙企于設立后的五個工作日內支付給執行合伙人。后期的支付時間是在上次支付日后延六個月的前五個工作日之內。 三、本合伙企發生虧損時的債務承擔: 1、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七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一、執行事務合伙人由本合伙企普通合伙人擔任,其應具備下述條件: 1、按期履行出資義務。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執行合伙人的權限: 1、執行合伙企日常事務,對外代表合伙企處理各項事宜。 2、變更本合伙企的名稱、經營場所、經營范圍、合伙代表人。 3、代表合伙企對股權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負責合伙企的投資項目篩選、調查及項目管理等事務。 4、委派合適人選代表本合伙企進入被投資企的董事會、股東會。 5、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的經營管理人員。 6、其他為實現合伙目的需要辦理的事務。 三、執行合伙人應當每____年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四、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對企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審計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提供擔保。 五、有限合伙人應配合執行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按執行合伙人要求簽署各種法律文書。 六、合伙企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處分合伙企的不動產。 2、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擁有的股權、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3、為他人提供擔保。 七、合伙人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合伙人負責召集和主持。召合伙人會議,應當提前7日通知全體合伙人,并將會議議題及表決事項通知全體合伙人。定期會議每年召一次,時間為每年的____月____日。經普通合伙人或代表有限合伙人實際出資額_____%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議,可召臨時會議。 八、合伙人對合伙企有關事項做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九、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相競爭的務,普通合伙人和合伙企可以同時購買、持有相同公司股權,該行為不視為普通合伙人從事與合伙企競爭的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相競爭的務。 九、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進行交易。 十、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遭受的損失。 第八章 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一、執行事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定將其除名,并推舉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 1、未按期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造成超過________萬元的特別重大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時嚴重違背合伙協議,有不正當行為。 4、其他本協議約定的事由。 二、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應履行如下程序: 1、經任一有限合伙人按本協議約定的提起訴訟程序,人民法院判決書認定執行合伙人存在前款規定的可被除名的情形。 2、人民法院做出認定執行合伙人存在前款規定的可被除名的情形的判決書生效后,代表有限合伙人實際出資額_______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可做出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的決議。 三、若合伙人會議在做出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決議之時有限合伙企未能同時就接納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做出決議,則有限合伙企進入清算程序。 四、執行事務合伙人更換應履行如下程序: 1、合伙人會議在做出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決議的同時就接納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做出決議。 2、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和被除名之外的合伙人訂立新的合伙協議。 五、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和更換程序全部履行完畢之日起,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停止執行有限合伙事務,并向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交接有限合伙事務。 六、對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轉變及其權利義務 一、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 二、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有限合伙企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 四、有限合伙人如違反合伙協議約定參與經營管理的,視為普通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一起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五、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發生的債務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六、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合伙企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合伙企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入伙與退伙 一、普通合伙人入伙應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有限合伙人入伙應經普通合伙人同意,其入伙不應減少其他合伙人在合伙企中原享有的利益,普通合伙人應將因新合伙人入伙導致合伙企相關變更事宜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未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解散之前,不得退伙、轉讓財產份額或將財產份額出質。 四、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合伙期限內,如合伙企投資的股權未能實現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有限合伙人只可通過轉讓其名下財產份額的方式退伙,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 六、合伙期限內,如合伙企投資的公司股權能達到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上市交易的條件,有限合伙人可以要求退伙,合伙企應進行清算,退還該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方式,退還財產份額的方式應征得全體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全體合伙人不能達成一致的,合伙企解散,各合伙人根據其出資額的比例分配合伙企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 七、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3、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4、合伙人在合伙企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八、如有限合伙人當然退伙,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中的資格。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如不愿成為有限合伙人,或未取有限合伙人資格,執行合伙人有權要求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將該退伙合伙人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執行合伙人指定的第三方,轉讓雙方如對轉讓價格不能達成一致的,則應清算,清算費用由出讓方承擔。 九、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執行合伙人認可的人選有優先購買權。 十、有限合伙人如決定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中的財產份額,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執行合伙人,執行合伙人有權指定第三方收購該有限合伙人擬轉讓的財產份額,轉讓雙方如對轉讓價格不能達成一致,則應清算,清算費用由出讓方承擔。 十一、合伙期限屆滿,如普通合伙人決定延長合伙企合伙期限,有限合伙人不愿繼續合伙,普通合伙人有權決定選擇以貨幣或以合伙企名下股權方式退還該退伙人的財產份額。 十二、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本合伙企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本合伙企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十一章 合伙企的解散與清算 一、合伙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普通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性質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二、如合伙企名下股權被全部轉讓至他人名下,執行合伙人可決定解散合伙企。 三、合伙企解散后應進行清算,清算辦法應當按照《合伙企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四、合伙企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二章 其他事項 一、普通合伙人和各有限合伙人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書面的形式按附件所列明的地址送達,送達前發出方須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接收方。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二、本協議未盡事宜,合伙人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各合伙人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__________地人民法院裁決。 四、本協議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登記機關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后附:各合伙人身份證明、聯系地址、電話、電子郵箱。 全體合伙人簽章: 協議訂立時間: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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