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可以自主約定哪些內容
公司章程可以自主約定哪些內容 指的是根據法律制定與公司相關,比如:公司的名稱,地址,經營的范疇和管理制度等大型事項的基本制度。它主要是公司組織以及活動基本規則的前提,那它又有哪些可以自主約定的內容? 一、經營范圍 一家公司的是要根據公司章程去制定的,確定好相關的經營范圍后要去當地相關的部門辦理登記,公司是有權對公司的經營范圍進行改動的,通過去修改公司章程,同樣的,要辦理好變更的登記。 二、職位任命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按照公司章程來的,一般由董事長、執行董事長或者經理擔任的。一家公司的任職時間一般最長不超過三年的時間,如果需要繼續連任,可以連選連任。 三、向其他企投資或擔保的批準規則 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 公司要向其他企或者為他人去提供擔保,要或者、股東大會通過才能實行;同樣在擔保資金方面也要根據公司章程來定,不得超過規定額度。 四、認繳的注冊資本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 1.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 五、不按出資比例和優先認繳新本 不按出資比例分紅和優先認繳新增資本股份公司根據公司章程,只要出席了股東大會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 六、股東會、股東大會享有公司法列舉之外的職權 股東會可以行使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有重大問題需要出面的決議權利這一項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東大會 七、股東會(包括定期和不定期)召的提前通知時間 召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公司章程須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同意,若章程未約定須全體股東同意。 股份公司的不同規定:召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八、股東會、董事會的表決權、議事方式、表決程序進行約定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在股東會議上有修改公司章程的相關內容,通過股東三分之二的表決權,這是由公司章程可以規定。但董事會人數過半方可舉行,通過二分之一才算。 九、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 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是董事會董事長只有一位,其他可以設置副董事。 十、公司章程可以約定經理在公司法規定以外的職權 除本身職權的,如果公司有其他安排,根據公司章程,從其規定。 十一公司章程可以約定監事在公司法規定以外的職權以及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除公司法的規定,其他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十二、公司章程可以約定出資(股份)轉讓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可以對股份的轉讓條件自主做出規定。同時,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是否可以繼承其股權以及相關事宜,章程中均可做出規定。 對于股份公司,于公司法第141條規定之外,章程可以對董事、監事以及高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進一步限制性規定。 十三、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和解聘 公司聘用或解聘承辦審計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其決定機構由公司章程在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之中選擇。 十四、營期限和解散事由 公司章程規定公司的營期限,期限屆滿如需續期,則通過修改章程而存續。章程還可以約定公司的解散事由,一經出現則公司解散。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 公司章程可以自主約定哪些內容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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