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與公司法的關系
公司章程與公司法的關系 如果違反了《公司法》的強行性規定則應為無效,如果僅僅是變通了《》的任意性規定,則不應否定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的內容包括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第25條、第82條分別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公司章程如果欠缺該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則為無效。 當章程規定不同于《公司法》規定時,效力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如《公司法》很多條都規定了“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就上述條款提到的股東會議召通知、股東會議表決權的行使、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有限公司董事長的產生辦法與表決程序、執行董事的職權、的議事方式與表決程序等均可以在章程中規定,一般情況下應當認可公司章程的效力。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公司章程與公司法的關系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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