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與公司法規定不一致應該怎么辦?
在公司的設立運營中,很多機構對公司章程重視程度不夠,認為公司章程只是設立中的一個必備文件,其實這是一個片面性的認識。應該如何理解公司章程的性質? 公司章程與公司法的條款規定不一致時,應該如何適用法律? 一、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 公司法規定了絕對必要記載的事項,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都有著嚴格的法定程序,并且需要通過登記變更取得公示的法律效力。公司章程具備了自治性,他富裕公司章程的制定者,以一定的自由意志,不僅規范公司的內部事務,還關系到整個公司的日常治理結構,以及相應的對外部利益的相關者。 由于公司章程具備了法定性質的要求,同時公司章程在具體內容上又具備了一定的任意性約定事項,公司法也賦予了公司的發起人,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對相關事項進行單獨約定。因此公司章程除了具有法定性之外,還具備一定的任意性性質。 二、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適用性 公司法作為一種法律規范,它具備絕對的強制性。這是因為公司法主要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同時又規定公司內部日常運營公司治理結構等內容的行為強制性規定。公司法中各項制度的規定主要體現了股東公司和社會三者的利益平衡點。 但是在具體的公司法實務中,經常會看到公司章程與公司法規定的內容不一致時,具體應該如何適用的問題。其實這里涉及到兩個方面的認定。 1.公司章程的規定內容,如果沒有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的,當公司章程的規定內容和公司法的規定發生了規制時,這時應當優先使用公司章程的會議內容。這是因為公司章程具備一定的約定任意性,公司章程作出的相關約定,如果沒有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是公司章程的相關自由約定內容,將具備法律約束力,同時也具備有效性。 2.如果公司章程的規定內容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發生沖突時,應當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公司法是強制性規定,公司法在賦予公司章程的內容上,可以自由約定相關事項的權利時,公司法同時有要求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內容,不得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如果公司章程的約定內容違反了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公司章程的該約定內容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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