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合伙協議范本
律師事務所合伙協議范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把本所建設成為以全面提供城市建設法律服務為主要特色的,由復合型人才組成的,具有與國際接軌雄厚實力的專律師事務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司法部頒發的《合伙事務所管理辦法》以及××司法局《關于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的若干規定》,結合本所的實際,制訂本。 第二條?本所是經司法行政機關核準登記成立的合伙律師執機構,是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而設立的法律服務中介機構。 第三條?本所的全稱是:××律師事務所 英文名稱: 注冊地址: 本所根據務需要,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可在本市以外地區及國(境)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條?本所的資金為??萬元。合伙人均以人民幣現金??萬元作為出資,自本所核準登記為合伙律師事務所之日起一月內一次繳清。新增合伙人的出資為人民幣??萬元,繳納時間為新增合伙人經核準登記之日起一月內。 第五條?本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維護國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經濟建設,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及社會穩定。堅持以當事人的利益為重,竭誠為當事人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六條?本所實行由合伙人以協議方式自愿組合,共同執,共同管理,共擔風險的體制。本所財產歸合伙人所有,由合伙人共同管理、使用。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 第七條?本所的服務宗旨:超前、務實;至誠、優質。 第八條?: 1.接受土地出讓、受讓、轉讓、房地產發、經營、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建筑工程承包等各類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務; 2.接受從事金融、證券、期貨、投資等各類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務; 3.接受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的委托,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4.接受以建筑、房地產為主的民事案件、經濟案件等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仲裁活動; 5.解答有關法律的咨詢,提供專法律培訓; 6.提供法律規定的其他法律服務。 第九條?本所在承辦非訴訟法律事務中,實行律師主、協辦制度和過錯責任賠償制度,并以設立合伙人連帶責任風險基金和向保險公司投保相結合的辦法,確保服務質量和防范一旦發生的執過錯賠償風險。 第十條?本所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領導、監督和管理,本所律師作為律師協會會員,遵守律師職道德和執紀律,接受行管理,依章繳納各項費用。 第十一條?本所在專務方面接受政府有關專務部門的指導和幫助、協助有關立法和研究部門關于城市建設立法的課題研究,注重理論研討,聘請有關專家擔任本所務指導,以提高本所的專服務水平。 第十二條?本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共同制訂并通過,對本所人員均具有約束力,全所人員均須嚴格遵守。 第二章?合伙人及其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下列人員為本所合伙人(以姓氏筆劃為序):(略) 第十四條?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擔任本所負責人的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3.提請修改本所合伙協議和合伙協議及規章制度;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和本所財務狀況; 5.依照合伙協議和本合伙協議的規定退出合伙; 6.依照合伙協議和本合伙協議對本所的財產擁有所有權和使用權及收益分配權; 7.監督各項務的展,防止發生過錯; 8.本合伙協議和合伙協議規定的其他各項權利。 第十五條?合伙人應承擔以下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規定出資,并繳納執風險責任金; 2.執行合伙人會議的決議; 3.遵守合伙協議和本合伙協議以及規章制度; 4.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5.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 6.合伙協議和本合伙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合伙人之間應簽訂合伙協議,明確合伙人的權利、義務和其他重要的合伙內容。合伙協議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合伙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及律師執證書號碼; 2.律師事務所名稱、住所、宗旨、務范圍、管理方式; 3.本所辦資金總額、合伙人出資方式、比例、及出資期限; 4.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5.合伙人對本所財產的共有方式和繼承、轉讓; 6、合伙人收益分配方式和比例以及債務承擔的方式; 7.內部風險防范機制的內容、執風險責任金的繳納方式; 8.合伙人會議及議事規則; 9.管理機構和職責; 10.入伙、退伙及合伙人除名的條件和程序; 11.終止與清算; 12.合伙人之間爭議的解決方法和程序; 13.違約責任; 14.合伙的解釋、修改; 15.合伙人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合伙協議須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后簽字,并報司法行政機關核準登記。自司法行政機關核準登記本所為合伙律師事務所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合伙人的變更 第十八條?本所按下列條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1.執三年并在本所執兩年以上的專職律師,近兩年連續每年務收入達人民幣???萬元以上;或者在本所執一年以上不滿兩年,累計務收入達人民幣???萬元以上。本所急需引進的專職律師可不受此限制; 2.承認合伙協議并簽訂入伙協議; 3.承認本所合伙協議; 4.按合伙協議的規定出資和繳納執風險責任金; 5.獲得當事人信任,具有較強的務能力; 6.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團隊意識強; 由本人在每年的12月份以前提出書面申請并經每年1月份的合伙人會議討論且獲得全體合伙人同意入伙。 第十九條?在本所存續期間,合伙人可自愿退伙,但應提前三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其他合伙人。 年務收入連續兩年不滿??萬元人民幣,由于其已不符合合伙人條件,應當視為自愿退伙。但由于執中的意外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長期病假,或者因公出國的除外。 第二十條?合伙人無正當理由,既不參加合伙人會議,又不委托其他合伙人對討論事項進行表決,累計達三次以上,或者嚴重違反本合伙協議和合伙協議約定和義務以及本所的規章制度,構成違約退伙。 對合伙人違約退伙的認定,須有合伙人會議中除該違約合伙人之外的其他合伙人表決一致通過,作出決議。合伙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為退伙生效之日。 第二十一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當然退伙: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2.被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3.個人喪失償付本所債務能力的;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本所的本人財產的; 5.辦理完畢退休手續的。 第二十二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須由合伙人會議中經除該合伙人之外的其他合伙人表決一致通過,作出決議,可以除名,強制其退伙: 1.受到停止執的行政處罰的; 2.因執過錯給律師事務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3.嚴重違反合伙協議和合伙協議規定的; 4.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合伙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為強制退伙之日。 第二十三條?合伙人因違反法律、法規,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律師執證,應當除名,強制其退伙。律師執證被吊銷之日,為強制退伙之日。 第二十四條?合伙人違約退伙或被除名的,其所繳納的執風險責任金不予退還,歸事務所所有,并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所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五條?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時,與其他合伙人的財產分割,以該合伙人退伙時,經合伙人會議委托的審計師事務所核準的本所帳面財產為結算依據。具體分割、轉讓方法由合伙協議規定。 第二十六條?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本所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所合伙人變更,將在決定變更之日起15日內,報司法行政機關登記。 第四章?合伙人會議 第二十八條?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組成,決定本所的重大事項,是本所的決策機構。 合伙人會議每年定期召二次,分別于一月份、七月份召。經本所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議,可以召臨時合伙人會議。 合伙人會議由本所主任主持,本所主任應在召合伙人會議的前五天將召合伙人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九條?合伙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本所的總體發展規劃; 2.討論、批準本所年度工作報告; 3.討論、批準收支結余分配辦法及彌補虧損方案; 4.審議、批準年度預決算報告及其他會計報表; 5.決定合伙人的吸收、退伙及財產分割和轉讓方案; 6.解釋并修改合伙協議和合伙協議; 7.選舉本所主任,表決通過本所主任提名的副主任、主任助理和管理委員會成員的人選;決定地本所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和管理委員會成員因發生本合伙協議第四十二條所列情形的是否免職; 8.決定本所名稱和住所的變更、分支機構的設立及本所的終止、兼并、合并等事宜; 9.批準本所的清算方案; 10.審議、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條?合伙人的表決權平等,每人一票。合伙人會議采用參加會議的合伙人(含授權委托的)過半數通過、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一致通過的方式對決議的事項分別進行表決。 第三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2項、第10項為過半數通過,第1項、第3項、第4項、第7項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第5項、第6項、第8項、第9項為一致通過。 合伙人對表決事項,只能采取同意或不同意兩種方式,不得棄權。 合伙人會議的內容和決議必須作書面記錄,參加會議的合伙人必須簽名。 第五章?管理機構及權限 第三十二條?本所主任為本所的負責人,負責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和組織管理本所的日常事務,對外代表本所。 第三十三條?主任的任職條件: 1.能夠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和政策; 2.具有較強的管理經驗和組織領導能力,有勝任帶領全體合伙人和全所律師工作的信心,具有積極進取和奮發圖強精神; 3.具有奉獻精神、改革拓精神及對律師事的高度責任心,堅持原則,辦事公道,作風正派; 4.從事律師職五年以上,熟悉律師務和專法律事務,具有指導本所展律師務的能力。 第三十四條?主任由合伙人會議在合伙人中選舉產生,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五條?主任的職責: 1.對外代表律師事務所; 2.主持召合伙人會議和管理委員會會議; 3.主持律師事務所日常工作; 4.代表事務所與本所聘用的專職律師、兼職律師、特律師和其他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5.執行合伙人會議的決議; 6.提出內部管理機構負責人的人選; 7.提出管理委員會成員人選,并經合伙人會議決議通過; 8.認為需要,可提名一至二名副主任或主任助理,并經合伙人會議通過。副主任或主任助理協助主任工作; 9.加強遵紀守法教育,注重職道德建設,提高全所人員的政治素質; 10.組織典型、重大、疑難案例討論和務講課,加強對律師的務培訓,帶領、指導律師展務; 11.負責組織制訂事務所具體規章制度和實施細則; 12.合伙人會議授權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主任因公外出或因故無法主持工作時,可委托副主任或主任助理臨時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條?本所設立管理委員會,作為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機構。管理委員會根據本合伙協議規定,合伙人會議決定履行職責,對合伙人會議負責。 第三十八條?管理委員會由五名成員組成,其人員由本所主任提名,經合伙人會議表決通過產生,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本所主任為管理委員會負責人,主持管理委員會工作。 第三十九條?管理委員會成員任職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和政策; 2.具有一定的管理經驗和組織領導能力,有相當的工作經歷和律師務能力; 3.具有奉獻精神、改革拓精神及對律師事的高度負責的精神,堅持原則、作風正派、辦事公道。 第四十條?管理委員會會議每月召一次,如有兩名成員提議或事務所主任認為需要,也可以召臨時會議。管理委員會會議應制作會議記錄。會議記錄和決定由參加會議的成員簽字并存檔。 第四十一條?管理委員會職責: 1.擬定本所年度工作報告; 2.擬定本所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3.擬定并實施本所規劃、各項規章制度和實施細則; 4.擬定聘用專職律師、兼職律師、專職行政人員及其他人員的聘用合同; 5.擬定本所年度預決算及分配方案; 6.擬定本所合伙協議修改方案; 7.擬定本所與其他律師事務所合并,或兼并其他律師事務所的方案; 8.擬定本所重大投資和資產處置、本所分支機構設立與終止、事務所名稱變更的方案; 9.擬定本所終止清算方案。 第四十二條?事務所主任、管理委員會成員由于不履行管理職能,或超越職權范圍,造成本所重大利益損失或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的,除應承擔相應責任外,由合伙人會議決定是否免職。由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聯名提出對事務所主任或管理委員會成員提出不信任案的,應召合伙人會議決定是否免職。 第四十三條?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以聯名對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管理委員會成員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該項事務應先予停止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以及是否要繼續執行,由合伙人臨時會議討論決定。 第六章?專職律師 第四十四條?具有律師執資格的非合伙人,經合伙人會議決定,可受聘擔任本所專職律師,與律師事務所簽訂聘用合同。 第四十五條?專職律師聘用合同應具備以下內容: 1.簽訂合同的雙方; 2.專職律師的基本情況、務專特長等; 3.專職律師上崗條件和要求; 4.聘用雙方的權利、義務; 5.專職律師酬金及支付方式; 6.專職律師勞保福利待遇、獎、罰規定; 7.聘用期限; 8.違約責任; 9.合同的延長、終止和解除; 10.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專職律師對外展律師務,必須嚴格遵守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和本所的有關規定和管理制度,對當事人負責,對本所負責。專職律師在執中因過錯或重大過失,造成本所對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應在其責任范圍內對本所進行賠償。 第四十七條?專職律師的辦案工作量、務收入量應記錄在冊,作為申請成為合伙人的條件。凡符合本合伙協議第十八條規定和條件,可申請成為合伙人。 第四十八條?專職律師對事務所的管理有建議、批評、監督權利,可用口頭或書面方式向管理委員會提出。 第四十九條?專職律師有獲得律師務培訓的權利,事務所對專職律師的務培訓按有關規定承擔費用。 第五十條?專職律師應承認并遵守本合伙協議及本所各項規章制度,享有本合伙協議和聘用合同規定的各項權利,承擔本合伙協議和聘用合同規定和各項義務。 第五十一條?專職律師享有國家政策規定的各項社會保障、津貼等福利待遇。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其他福利待遇,由本所合伙人會議根據本所實際情況決定,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確。 第七章?律師助理和務顧問 第五十二條?具有律師資格并有志于成為本所專職律師但尚無律師實務經驗的人員,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可受聘成為本所律師助理。律師助理須與本所簽訂律師助理聘用合同。 第五十三條?律師助理應協助律師工作,律師助理須在指定律師的帶領指導下辦理律師務。 第五十四條?律師助理在擔任助理期間,按合同規定,由事務所發放固定報酬,并視務能力和辦理律師務的績獲得獎勵。律師助理享受與專職律師同等福利、勞保待遇。 第五十五條?律師助理的工作由指定律師考核,作為申請成為專職律師的條件。律師助理務能力突出,有條件成為正式執律師的,由本人書面申請,經本所合伙人會議討論同意,報司法行政部門批準,可受聘成為專職律師。 第五十六條?不具有律師資格但有中級以上專技術職稱,并具有從事專法律工作實踐經驗,有志于協助本所拓律師務且確有實效的專人員,可受聘成為本所務顧問。務顧問須與本所簽訂顧問聘用合同。 第五十七條?務顧問在聘用期間,根據務拓的績按合同規定的比例提取報酬和獎金。 第五十八條?符合專職律師條件并自愿辭去公職,申請擔任本所專職律師的,經本所合伙人會議討論同意并報司法行政部門批準,可受聘為專職律師。 第八章?兼職律師 第五十九條?經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可聘請具有專長,政治素質良好,可以兼職從事律師職的人員擔任本所兼職律師。 第六十條?本所兼職律師的權利、義務根據司法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并參照本所專職律師的權利、義務,在兼職、特律師聘用合同中另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兼職律師的勞務報酬根據合同和本合伙協議規定計付。 第六十二條?兼職律師符合專職律師條件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合伙人會議討論決定可吸收其為專職律師,并報司法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與本所簽訂專職律師聘用合同。 第九章?行政工作人員 第六十三條?本所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一定專特長的人員擔任本所的行政工作人員。 本所的行政工作人員一律實行聘用制,簽訂聘用合同。行政工作人員聘用合同應具備以下內容: 1.簽訂合同的雙方; 2.專職行政人員的基本情況、務專特長等; 3.專職行政人員上崗條件和要求; 4.聘用雙方的權利、義務; 5.專職行政人員的勞動報酬核定、調整及支付方式; 6.專職行政人員勞保福利待遇、獎罰規定; 7.聘用期限; 8.違約責任; 9.合同的延長、終止和解除; 10.其他事項。 第六十四條?行政工作人員報酬實行崗位工資制,可以一人多崗。 第六十五條?行政工作人員必須樹立為第一線服務的思想,服從工作安排。管理委員會每半年對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考評,對不勝任本職工作、嚴重違反本所規章制度或者不履行聘用合同規定義務的,可提請合伙人會議決定予以解聘;對工作優秀的按規章制度給予獎勵。 第六十六條?為提高事務所總體素質,提高行政工作人員的服務水平和工作能力,本所鼓勵行政工作人員進修法律專課程或為提高本職工作能力的務專培訓。行政工作人員的務培訓享受與專職律師的同等待遇。 第六十七條?專職行政工作人員享有國家政策規定的各項社會保障、津貼等福利待遇。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其它福利待遇,由本所合伙人會議根據本所實際情況決定,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確。 第十章?財務、審計與分配 第六十八條?律師事務所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財務制度和審計制度。實行民主管理、審計監督。 第六十九條?本所建立財務、務、收費等管理制度,統一接受當事人的委托,統一收取服務費用,統一入帳。 第七十條?本所在每一財務年度末,聘請具有合法資質的審計師事務所對本所全年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對事務所財產進行核定。合伙人增加或減少時,應根據合伙協議的約定,重新核定全體合伙人的共有的財產份額。 第七十一條?合伙人收益由勞務報酬和利潤分配所組成。 合伙人勞務報酬在各自執收入?%內按月分配。 利潤分配方式為預分和年終結算相結合,預分時的比例,按照每一財務年度或合伙人增加、退伙時,合伙人會議評定的各合伙人所占本所財產的比例,對本所當月稅后不高于?%的利潤進行分配,年終結算時的比例,按照合伙人會議對該財務年度評定的各合伙人所占本所財產的比例,進行分配,多退少補,按實結算。 合伙人年度執收入不滿人民幣??萬元的,不得參加該年度的利潤分配。 第七十二條?不能列入公攤成本的個人辦公費用,由合伙個人負擔,具體細則另定。 第七十三條?本所聘用的專職、兼職律師的勞務報酬,以其工作數量、質量為依據進行分配。勞務報酬的分配額度不超過執收入的?%。對工作績突出的上述人員可進行獎勵,獎勵額度不超過執收入的?%。 第七十四條?本所提取執收入的?%作為行政費用支出,用于支付行政人員的工資、津貼及其他行政性支。 第七十五條?本所成本性支以節約為原則,根據《律師事務所財產管理辦法》的規定,列成本費用。 第七十六條?本所所有人員按實際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收入所得稅由事務所代扣代繳。 第七十七條?合伙人在進行年度利潤分配前,應由合伙人會議確定扣除應提取的費用后的所剩余部分為合伙人當年可分配的利潤。 第十一章?債務承擔及風險保障制度 第七十八條?全體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因律師執中的過錯引起的賠償,其賠償額在保險公司免賠額內或超過保險額度時,先由本所承擔;本所財產不足以承擔的,由合伙人按前兩年年度收益分配的比例分擔。本所和合伙人清償后,無過錯的合伙人有權向有過錯的合伙人追償。 本所發生的執賠償在保險公司保險額內的部分,由保險公司負責索賠。 2.本條第1項所述的賠償,如是因聘用律師的過錯所造成,則在本所合伙人對外進行賠償后,依據律師聘用合同的約定,可要求有過錯的聘用律師在其過錯責任范圍內對事務所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3.非律師執中發生的本所債務或者本所執發生的虧損,先由本所承擔;本所承擔后,由合伙人按前兩年度收益分配的比例分擔。 第七十九條?本所制訂的《風險防范制度》和《律師執過錯責任賠償制度》,全所人員均應執行。 第八十條?為避免和減少因本所執中的過錯引起賠償造成事務所的損失,本所應向保險公司辦理律師執責任保險。 第八十一條?初始合伙人應在本所核準登記為合伙律師事務所之日起的一個月內繳納執風險責任金人民幣??萬元,新增合伙人應在變更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執風險責任金??萬元。 第八十二條?本所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為聘用人員辦理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經合伙人會議討論決定,本所可為聘用人員辦理其他社會保險。 第十二章?終止條件與清算程序 第八十三條?本所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解散: 1.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齊的; 2.本所財產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3.合伙人會議無法行使職權,或者表決無法形成決議,且造成本所無法正常動作的; 4.全體合伙人無法承擔對外債務的; 5.因其他原因合伙人會議決定解散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予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四條?清算組由合伙人會議決議成立。清算組應對本所的財產、債權、債務等事項進行清算,并在三個月內完成。 第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按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1.清算費用; 2.退付未辦結法律事務的費用; 3.清算之日前發生的聘用人員的報酬; 4.應繳納的各類社會保障費用; 5.應納稅款和其他款項; 6.本所的其他債務。 第八十六條?清償債務后剩余部分的財產,按合伙人會議確定的合伙人所占本所財產的份額進行分割。 第八十七條?本所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全體合伙人應按前兩年收益進行退賠,直至償清債務為止。 第十三章?合伙協議的解釋、修改和補充 第八十八條?本合伙協議由合伙人會議負責解釋。 第八十九條?本合伙協議經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聯名提出修改、補充時,合伙人會議應討論決定是否修改、補充。修改、補充時,必須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并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報原登記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九十條?本所合伙人會議可根據本合伙協議的基本原則,制定本合伙協議的實施細則以及事務所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四章?附則 第九十一條?本合伙協議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均包括本數。 第九十二條?本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字,報送××司法局審核,自××司法局核準登記本所為合伙律師事務所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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