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超越經營范圍經營的法律責任
一、經營范圍簡述 經營范圍,是企從事經營活動的務范圍,應當依法經企登記機關登記。 企經營范圍,是企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界限,也是區分企合法經營與非法經營的法律界限。企一旦核準登記,就應在核準的內從事經營活動,企超越經營范圍從事的經營行為不僅不受法律包括,還會受到一定的行政處罰。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2015年10月1日實施),企經營范圍分為前置許可經營項目和后置許可經營項目。 前置許可經營項目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憑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向企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后置許可經營項目依法經企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后,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展后置許可經營項目的經營活動。 二、超越經營范圍的法律責任 企超越一般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行為的法律效力不受影響,但企違反國家對企經營范圍的管理規定,將會受到行政處罰。 (一)合同效力:企超越經營范圍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通則》第42條規定:企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公司法》第12條規定:公司的經營范圍由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登記。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 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 《企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 條:企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企超越一般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行為的法律效力不受影響。 盡管法律規定企必須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但規定屬于示范性條款而非強制性條款,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合同才是無效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企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無效。 (二)行政處罰 1、《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第 68條: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執照。 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2、《企法人登記管理條例》(2014年修訂)第30條: 企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整頓、扣繳、吊銷《企法人營執照》的處罰: (一)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未經核準登記注冊擅自的; (二)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或者不按照規定報送年檢報告書,辦理年檢的; (四)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或者擅自復印《企法人營執照》、《企法人營執照》副本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六)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對企法人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罰時,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細則》(2014年修訂)第63條:對有下列行為的企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 (四)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執照。 3、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0條:企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且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無效。 4、《民法通則》第49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1條,企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對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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