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認繳制的出資方式
公司認繳制的出資方式有哪些? 《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對股東出資的方式都有做具體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股東出資的法律規定 1、《公司法》第27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4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但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現金出資 1、注重審查出資“來源合法性”: 根據相關規定,在審查出資貨幣資金的合法性問題上,應注意審查出資人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2、重視出資手續的辦理: 根據新法,各出資人按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別投入資本金的,分別提供銀行出具的進帳單原件,不再強制驗資。各出資人應當按各自認繳出資的出資時間足額繳納資金。此外,出資人必須為章程中所規定的投資人。 因此,股東在銀行臨時帳戶投入資本金時,須經由自己賬戶劃出,或者以現金交割,在銀行單據“用途/款項來源/摘要/備注”一欄中注明“投資款”或“出資款”。 債權出資 基本原則:“只能轉,不能投”。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2014)》第七條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2、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確認; 3、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 股權出資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2014)》第六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以下稱股權所在公司)股權出資。 以股權出資的,該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權不得用作出資: 1、已被設立質權; 2、股權所在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 3、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所在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準而未經批準; 4、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土地使用權出資 1、土地出資是使用權出資,而不是所有權。 2、必須是國有土地,而且經過有償出讓。(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存在被認定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風險。) 3、用于出資的土地使用權應未設權利負擔。(出資人以設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存在被認定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風險。) 4、《解釋三》第八條規定,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公司認繳制的出資方式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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