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金認繳制和實繳制的區別
公司注冊資金認繳和實繳有以下區別:實繳制要求注冊公司時公司營執照上的注冊資本寫多少,那么公司的驗資賬戶就必須有相應的數額,一始就需要將注冊資本繳全,不可以缺繳。認繳制不要求一次性繳清注冊資本,只要按照公司章程的期限每年繳納即可。那么注冊資金認繳制和實繳制的區別? 一、注冊資金認繳制和實繳制的區別 新公司法實行注冊認繳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有另行的規定以外,取消了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期限內需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期限內需繳足出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性足額繳納出資的這幾項規定。 認繳制與實繳制不同,實繳制是指企營執照上的注冊資本是多少,該公司的銀行驗資賬戶上就必須有相應數額的資金。實繳制需要占用企的資金,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行投資創,降低了企資本的營運效率。 認繳制則是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承諾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不需要登記實收資本,且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文件。認繳登記制度無需占用企資金,可以有效提高資本運營效率,降低企成本。所以,在當前的要求,其實公司注冊不用實繳資金,但是可以根據自身情況確定是實繳還是認繳。 新《公司法》實施后,注冊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 1.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 。 2.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且股東應當一次繳足出資額。 3.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元。 《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定,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從10萬―50萬元統一降至3萬元,將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從原來的1000萬元降至500萬元。且沒有采納授權資本制,但卻允許兩種公司的資本都可以分期繳納,而不必一次性繳足,只是要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首期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而其余部分必須在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出資比例結構方面, 一是將工產權擴大到整個知識產權。 二是取消了無形財產出資比例的限制,而只是規定貨幣出資的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更為重要的修改是根本改變了對股東出資的立法方式,以一個富有彈性的抽象標準“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取代了原來機械、固化的全面列舉式的規定,不僅實質性地擴大了股東出資的范圍,而且充分地利用各種投資資源和社會財富,最大限度地滿足股東和公司的投資需求。 二、公司注冊資本認繳時間的規定 對于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1)注冊資本認繳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 (2)注冊資本認繳期限并不是越長越好。 (3)若規定的認繳期限內未能足額出資,應承擔相應責任。 三、注冊資本認繳制是什么 股東(發起人)要按照自主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認繳出資額、約定的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向公司繳付出資,股東(發起人)未按約定實際繳付出資的,要根據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股東(發起人)沒有按約定繳付出資,已按時繳足出資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該股東的責任。如果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依法解散清算,沒有繳足出資的股東(發起人)應先繳足出資。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注冊資金認繳制和實繳制的區別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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