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公司認繳制對公司注冊資金的影響有哪些
目前對于創者,尤其是今年這樣的情況,國家給提供了很大的扶持力度,也相繼推出了很多的政策。但是對于不少創小白來說對公司的注冊資金方面知之甚少。下面小編為大家具體講解一下目前實行的認繳制以及注冊資金多少所帶來哪些影響。 一、認繳制 注冊資本認繳制是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公司法的修訂決定規定的。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按照修訂的《公司法》及相關條例,“注冊資本”的登記管理已經從“實繳登記制”調整為“認繳登記制”,也就是說的實繳已經沒有期限承諾限制,也沒有認繳最低限額,也不再需要《報告》。 但是我們也需要明白自己的企時候符合認繳制度。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也就是說,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為一般原則,但對于某些行性質的公司(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中另有規定的)不適用該制度。 二、注冊資金多少的區別 1、破產法清算 我們知道公司有破產法保護,就是公司經營不下去了,不至于禍害家人,不至于搞的傾家蕩產,無法生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我國《企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故在公司解散、公司破產的情形下,不論股東認繳出資期限是否到期,債權人均有權要求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打個比方來說就是:如果你注冊資金是50萬 在今后公司務中遇到糾紛問題 欠他人款60萬 你在法律上的責任只要賠50萬就行 如果你注冊資金是100萬 那必須賠足他人60萬。 2、尋求融資及發展 目前,在我國要想取得金融機構貸款,要求公司有一定的自有資金,金融機構判定公司自有資金的一個標準就是看公司的注冊資金。所以,要想多,注冊資金還是要相對多一些好操作。只是注冊手續的費用是按資金多少的百分比來算的,所以注冊資金多,注冊手續費就貴。 如果注冊資本太低,合作方會考慮企是否有做大項目的能力,比較很多項目是需資金來做支撐的。而且同樣兩家企,注冊資本相差比較大的話,注冊資本低的一方競爭力也會低一些,容易流失很多潛在客戶。 很多競標項目是要考驗公司注冊資金的。因為注冊資金涉及你公司的資質評定等級,不同等級資質的公司可以獲得招投標的工程等級也不同,正如三級的企不能獲得500萬的工程招投標資格一樣;注冊資金不到一定規模連參與競標的資格都沒有。 3、注冊資金對稅務的影響 繳稅是根據你發票的金額按一定比例繳,注冊資金大小決定你的公司今后承擔的法律責任,并不直接影響你的稅務。但是一般來說,每年要繳納注冊資金5%的印花稅,試想注冊資金1億,每年就要繳納500萬。而公司實際資本還沒有100萬。這就得不償失了。 所以,個人公司創,寫注冊資金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在認繳制下,并非公司的注冊資本越大越好,從表面現象來看,企貌似很有實力,但是久而久之,不能實際出資到位,不僅僅會影響企的經營信譽,還會帶來一系列的法律責任。要注意兩方面兼顧,既能表明現階段做生意的實力,又能保護自己的破產風險。但是企初期因為自身問題注冊資本填寫過低的話后期也是可以補救的,就是通過增資的方式來增加注冊資本,這樣就解決了注冊資本過低對于企的一些壞的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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