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公司時可以全部以無形資產進行出資嗎
一、設立公司時可以全部以無形資產進行出資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是可以用貨幣進行估值的無形資產,時,可以全部以無形資產進行出資,但需要進行評估作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二、實繳資本可以取出嗎 只要是用于正常的用途,公司的是可以使用的。具體是以下幾種情況: 1、將注冊資金用于企經營。 投資者投入的資產一經驗資進入企,其經營使用權及歸屬于企。企對其享有法人財產權,可以用于購買設備、材料,支付職工工資、費用等,不能以投資者投入的貨幣資金被企用作購買了貨物,從而斷定投資者抽逃資金,即使這些貨物發生極大貶值。 2、股東借款。 (1)從法律意義上講,企一經成立,即和原來的投資者形成兩個完全獨立的法律主體,而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之間發生民事借貸關系,從法律上來說是完全合法的。作為法律主體的投資者一方沒有侵占被投資者一方的合法財產權,就不能算作抽逃。 (2)從會計處理上,既然是被股東借走,通常都會有適當的會計處理,比如掛在其他應收款上。而貨幣資金也好,應收款項也好,從會計的角度來看,都是企的財產,只是財產存在的狀態不同而已。 (3)、從注冊資金的作用來看,設立注冊資金的根本目的,是由投資者以其投入企的財產對企的債務承擔責任。既然被股東借走的款項仍然屬于企財產的一部分,顯顯而易見,企對其債務的擔保程度沒有因為股東借款這一事件而降低;投資者只是從企借走了款項,因此在企需要的時候,投資者承擔著無條件的償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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