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減資程序及注意事項
與抽逃出資不同,減資是《公司法》賦予公司股東合理削減公司資本的方式。無論出于何種原因,當資本虛高或過高的時候,公司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流程,進行減資。本文主要整理了 公司減資的基本流程、時間節點及注意事項。 1.召股東會/股東大會確認啟動公司減資程序。 本次股東會/股東大會主要需要審議以下與本次減資相關的事項:(1)同意公司啟動減資程序,待執行董事/董事會制作減資方案后商議決定是否進行減資;(2)確定公司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基準日。 需要明確的是,根據《公司法》第177條:“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因此,建議本次股東會/股東大會主要是確定啟動制定減資方案,而暫不明確公司是否決定實施減資計劃。這是為了給予公司一定的時間及空間去把握減資的可行性和程序進度。 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法》第177條:“公司需要減少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筆者建議,公司需要對這一步驟給予高度的重視,因為公司在編制的過程中,能夠很好的梳理公司的債務及資產情況。這對后續通知債權人,處理債權的過程中,起到十分關鍵的作用。建議公司聘請專的審計機構進行梳理及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 3.公司執行董事/董事會制作減資方案。 《公司法》第46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執行董事/董事會制定的公司減資方案應當包括:減少注冊資本的數額;對應各股東具體承擔的減少注冊資本的數額;公司債務的承擔方案等。 此處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2014)》第11條,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注冊資本有最低限額的,減少后的注冊資本應當不少于最低限額。對于一些特殊行,需要重點關注相關監管規定中對于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要求,由其是一些需要根據注冊資本金額考核經營許可審批的行。 4.召股東會/股東大會,通過公司減資方案,并確定公司進行減資。 本次股東會/股東大會審議內容應包括:(1)同意公司進行減資;(2)通過執行董事/董事會制作的減資方案,明確減資后的公司注冊資本、減資后的股東利益、債權人利益安排等;(3)章程修改等事項。 此處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公司法》第43條的規定,股東會會議減少注冊資本、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通知或公告債權人,處理公司債權。 《公司法》第177條:“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由于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提前清償或提供擔保,因此筆者建議公司提前梳理公司債務情況,確保公司有足夠的資金或者擔保物應對債權人的合理要求。 6.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減少注冊資本的工商變更登記。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1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