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人以公司股權出資的條件
依據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一條規定,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 (一)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轉讓; (二)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 (三)出資人已履行關于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 (四)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 股權出資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該出資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采取補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條件;逾期未補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http://www.kaiye.cn) 股權出資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股權出資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該出資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采取補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條件;逾期未補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股權出資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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