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注冊資本的條件
一、減少注冊資本的條件 按照資本不變原則,公司的資本是不允許減少的。我國法律允許減少資本,但需明確一定的條件: 1、原有公司資本過多,形成資本過剩,再保持資本不變,就會導致資本在公司中的閑置和浪費,也增加了分紅的負擔。 2、公司嚴重虧損,資本總額與其實有資產懸殊過大,公司資本已失去應有的證明公司資信狀況的法律意義。 二、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流程 股東大會作出減資的決議,并相應對章程進行修改,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同時,對于減資,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1、股東會決議,其內容大致有: 1) 減資后的公司注冊資本。 2) 減資后的股東權益、債權人利益的安排。 3) 有關修改章程的事項。 4) 股東出資及其比例的變化等。 2、公司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通知或公告債權人。公司應當自做出減資決議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4、辦理減資登記手續。自登記之日起,減資生效。 三、注意事項 我國《公司法》第38條規定了股東會的12項權利,其中就包括“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等”的權利。可以明確,你公司股東會有權減少你公司的注冊資本,但應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并履行必要的變更手續。 1、由股東會做出減資決議。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法律規定外,是由公司章程規定的。如果公司股東會行使減資權利,應作出減資決議,并必須經過代表2/3以上股份的股東通過方為有效。 2、要修改公司章程。因為注冊資本是公司章程中載明的主要內容之一,為此減資后還必須經代表2/3以上股份的股東決議,修改公司章程。 3、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這也是公司必須履行的一項程序。《公司法》第186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4、通告債權人并予以公告。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5、進行變更登記。按照法律規定,你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辦理資本變更登記。 減資的額度還應適度。《公司法》第186條規定:“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能低于法定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而法律對注冊資本的法定最低限是有明確規定的: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不少于人民幣50萬元。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不少于人民幣50萬元;以商零售為主的公司不少于人民幣30萬元;科技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不少于人民幣10萬元。以上是對注冊資本額度的最低要求。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減少注冊資本的條件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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