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金認繳期限
注冊資金認繳期限 根據現行公司法可以得知并沒有特別規定認繳期限。最新修訂的公司法取消了注冊資本門檻和驗資報告的規定,而是規定公司設立或者變更的時候,由章程約定出資期限即可。這就是說,股東可以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去約定出資期限。股東之間約定即可,但是應該符合實際生活狀況和邏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總結為如下幾點: 第一注冊資本認繳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 第二注冊資本認繳期限并不是越長越好。 第三若規定的認繳期限內未能足額出資,應承擔相應責任。 綜上,目前我國公司的注冊資金以及認繳時間均可以由公司股東自行約定,但公司股東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約定,以免影響公司務的展。若有股東未能在約定期限足額出資,除了應向公司足額繳納,還應向其他履行義務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注冊資金認繳期限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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