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本需要實繳的情況
公司注冊資本需要實繳的情況,既可能存在于成立時,也可能存在于公司經營過程中。據小編悉,2014年新公司法頒布施行后,公司成立時可實繳,也可認繳。需要實繳的,大概是涉及金融、對外勞務、直銷等28類公司。 另外,除上述28類公司成立時需實繳外,以下四類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也應當實繳: 一、公司、三板或四板企,其對外投資的部分應當實繳,未實繳的應當補足。若不補足,可撤回投資轉讓股份,否則對上市來講是個硬傷。 二、公司成立時認繳的,其上載明的出資時間已到。比如,章程上載明在公司成立三年內實繳完畢,那到第三年末,應當實繳到位。若不實繳到位,公司可能被列為經營異常。這個時候消除這個異常,要么實繳到位,要么修改章程延長出資的時間。 三、已實繳,但又抽逃資本的。抽逃資本,不要幻想通過賬務技巧處理掉。 四、未實繳完畢,但對外的義務超過了實繳部分,或超過了認繳的注冊資本。比如認繳資本100萬,實繳20萬,債務100萬,股東應當有義務對未實繳的80萬進行實繳或在未出資的額度內承擔相應義務。 除上述28類公司外,其他公司認繳即可經工商注冊成立。認繳制確實給許多資本金不足的創(chuàng)者來講帶來了很大便利,但也要注意因認繳可能發(fā)生的風險或不利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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