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后股東出資違約責任承擔
一、對其他股東的責任:違約責任 當發起人未出資或未足額出資時,其基于訂立的發起人協議或者設立協議的約定,該出資瑕疵的發起人(或股東)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對公司的責任:補足出資+承擔連帶責任 1、股東未出資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 2、公司其他發起人與該出資瑕疵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該連帶責任的主體原則上限于發起人,不包括公司成立后新加入公司的股東。但是存在例外,有限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便轉讓股權,受讓人對該情況知情或者應當知情的,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受讓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該股東追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對債權人的責任 1、當股東出資瑕疵,出資瑕疵股東對債權人承擔的責任范圍應該為未出資本息范圍內,而不是連帶責任。 2、當股東出資瑕疵,并且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該股東對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3、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①原則上不包括公司成立后的新加入的股東 ②例外:有限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就轉讓股權,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債權人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義務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③受讓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該股東追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出資瑕疵股東向債權人承擔的是“一次責任” 舉個例子:發起人甲到期未出資額為5萬元,當公司不能清償的情況下,甲已經向公司的某乙債權人乙清償了5萬元的債務,此時公司另一個債權人丙企再請求甲來清償債務時,甲可以拒絕。 四、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 若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并非股東的時候,對于股東出資違約的行為,并不需要承擔責任。若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為股東時,與其他股東一樣對公司和債權人承擔連帶補足責任。在承擔責任之后,作出出資違約行為的股東基于訂立的發起人協議或者設立協議的約定,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的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所以該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向其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