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出質有什么風險
股權出質有下列風險: 1、出質人不是股權的有權處分人的風險; 2、雙方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風險; 3、未辦理出質登記的風險; 4、出質人擅自轉讓出質的質權的風險等。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第四百四十三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股權出質有什么風險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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