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核名的要求
一、公司核名通用要求 1、企名字不能帶有以下內容的字 ①有損國家、社會發展集體利益的; ②將會對群眾導致蒙騙或是誤解的; ③國外(地域)名字、國際經濟組織名字; ④執政黨名字、黨政軍行政機關名字、群眾團體名字、社團組織名字及部隊番號; ⑤國外文字、拼音字母、阿拉伯數; ⑥其他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要求嚴禁的。 2、企名字理應使用符合我國標準的中國漢字。 3、公司法人名字中不能帶有別的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另有要求的除外。 4、企名字中不能帶有另一個企名字。公司子公司名字理應冠于其所依附公司的名字。 5、公司企營執照上只準標出一個企名字。 6、企名字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未予審批 ①與同一市場行政機關審批或是注冊登記的同競爭企名字字號相同,有項目投資關聯的以外; ②與別的公司變更名字沒滿一年的原名字相同; ③與銷戶備案或是被注銷企營執照沒滿三年的企名字相同; ④其他違背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 7、企名字需翻譯外語使用的,由公司根據文字轉換標準自主漢語翻譯使用,不應報工商行政機關審批備案。 二、工商總局核名的要求 1、名稱核準基礎規定 (1)沒有行政區域劃分的企名字: ①國務院辦公廳準許的; ②國家市場監督總局注冊登記的; ③注冊資金(或注冊資本)不少于五千萬元人民幣; ④國家市場監督總局另有要求的。 (2)不使用社會經濟行分類術語描述公司所從行的,理應符合以下標準: ①企經營管理主題活動特性各自歸屬于社會經濟行五個之上大類; ②公司注冊資金(或注冊資本)一億元之上或是是集團的總公司; ③與同一市場行政機關審批或是注冊登記的企名字中字號不相同。 (3)申請辦理名字冠于“中國”、“中華”、“國家”、“全國”、“國際”詞語的,遞交國務院辦公廳的準許文檔復印件。 (4)使用國外(地域)注資企字號的外商獨資企公司、外商控投的外國投資公司,能夠在名字中間使用“(中國)”字眼。 2、遞交材料標準 (1)《企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蓋上公司登記機關印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特定意味著或是相互授權委托人的身份證影印件;應標出特定意味著或是相互授權委托人的申請辦理事宜、管理權限、受權限期。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公司注冊核名的要求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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