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注冊公司的命名有哪些政策法規
西安注冊公司的命名有哪些政策法規? 答:限制性規則共15條,包括一般限制性規則和特殊限制性規則。一般限制規則有5條,主要是: 第一條(本辦法第十五條)企名稱不得與同一企登記機關登記核準的同行企名稱相似,但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 第二條(本辦法第十六條)企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非營利法人的名稱,但具有投資關系或經法人授權使用簡稱的除外或法人的具體名稱。法人簡稱或特定稱謂有其他含義或不確定的,不得授權。 第三條(本細則第十七條)企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企名稱,但具有投資關系或經企授權使用企簡稱或特定名稱的除外。企簡稱或者具體名稱有其他含義或者不確定的,可以不予授權。 第四條(本細則第十八條)企名稱不得明示或暗示為非營利組織或超出企設立宗旨,但具有其他含義或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務院的規定和決定。 第五條(本細則第十九條)除國務院設立的企外,企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民族”、“民族”等字樣。和“國際”;在企名稱中間使用“中國”。“China”、“National”、“Country”、“International”等字樣,措辭應為行的限定詞;名稱 中間使用“(中國)”二字。以上三類企的名稱,除企名稱中間使用“國際”字樣外,均需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準。 除了一般限制外,還列出了一些特殊限制。 行政區劃的兩個限制: 第一條(本細則第二十條)企名稱前應冠以省(含自治區、直轄市)或市(含地、州、盟)行政區劃名稱。 )或企所在縣(含市轄區、自治縣、旗),但符合以下條件一、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準,企名稱中不得含有公司所在地行政區劃:(一)國務院批準;(一)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注冊;(三) 注冊資本(或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四) 第二條(本細則第二十一條)企名稱與市轄區、市行政區劃聯合使用的,由市企登記機關核準。與省、市、縣行政區劃聯合使用的企名稱,由最高級別行政區域的企登記機關核準。上級企登記機關可以委托下級機關核準本機關應當核準的企名稱。 企字號的使用有6個限制: 第一條(第二十二條)企名稱字號應當由字、詞或者其組合構成,不得使用句子、句組和段落,但具有顯著特征或者具有其他特征的短句除外。 第二條(第23條),公司名稱字號不得含有“國家”、“上級”、“最佳”等誤導性內容和詞語,但具有其他含義或部分使用,且除非該字體大小作為一個整體還有其他含義。 第三條(本規則第二十四條)企名稱字號不得以外國(地區)的轄區、城市名稱及其簡稱或者特定名稱為依據,而具有其他含義或使用作為整體字體大小的一部分 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四條(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行政區劃不得作為店鋪名稱,但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五條(本細則第二十六條)企名稱不得以職、職務、學歷、職稱、軍銜、警銜等及其簡稱或具體稱謂作為字號,但應以其他含義或用作字體大小的一部分和整個字體大小的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六條(本細則第二十七條)企不得使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予馳名商標保護的規范漢字作為同行企名稱的名稱,除非-知名商標持有人已獲得授權。 兩個行限制: 第一條(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企名稱中的行不得以與主營務不符的詞語表述。符合下列條件的,不得使用國民經濟行類別的術語來表述企所從事的行: (一)企經濟活動性質屬于國民經濟行5類以上; (二)企注冊資本(或注冊資本)1億元以上或企集團母公司; (三)企名稱中的字體大小同一企登記機關注冊和核準的同一類別是不一樣的。 第二條(本細則第二十九條)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章、規范性文件對企名稱的行表述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西安注冊公司的命名有哪些政策法規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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