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的組成形式
公司名稱的結構一般包含行政區劃、字號、行、組織形式這幾部分。 一、行政區劃: 企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指的是企所在地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劃的地名。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法人,可以將名稱的行政區劃放在字號后,組織形式之前: 1、使用控股企名稱中的字號; 2、該控股企的名稱不含行政區劃。 3、使用外資企字號的外商獨資企,可在名稱中使用“(中國)”字樣 二、字號: 企名稱中的字號要由2個以上漢字組成,行政區劃不能用作字號,但縣以上行政區劃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企名稱還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人的姓名來作為字號。 三、行: 1、企名稱中的行表述應是反映企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或企經營特點的用語。行用語表述的內容應與企經營范圍一致。企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不同大類的,應當選擇主要經濟活動性質所屬的經濟行類別用語來表述企名稱中的行。 2、如果在企名稱中不使用行類別用語來表述所從事行的企,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企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5個以上大類; (2)企注冊資本1億元人民幣以上或是企集團的母公司; (3)與同一工商行政機關核準或登記注冊的企名稱中字號不相同。 3、為反映其經營特點,企可以在名稱中的字號后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者縣級以上的地名。但上述地名不視作企名稱中的行政區劃。 4、企名稱不得暗示有超越其經營范圍的務。 四、組織形式: 若不是依據《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法》、《外資企法》申請登記的企名稱,而是依據其它法律、法規申請登記的企名稱,組織形式不可以申請為“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可以申請用“廠”、“店”部”、“中心”等作為企名稱的組織形式,例如“北京XX食品廠”、“北京XX商店”、“北京XX技術發中心”。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公司名稱的組成形式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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