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注冊公司三種特殊重名情形!
,核名時如果名稱出現重名則不予通過,除了與現有同行公司重名的情形外,還有三種較為特殊的情形。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西安注冊公司三種特殊重名情形! 一、與注銷未滿時限的企名稱沖突 《》第二十一條規定,與企因被撤銷、吊銷以外的原因辦理注銷登記未滿一年的企名稱相同或近似的,登記主管機關不予核準。而《企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與注銷登記或被吊銷營執照未滿3年的企名稱相同,登記主管機關不予核準。基層工商機關登記人員對上述兩項規定的理解存在分歧,遇到申請登記已注銷一年而未滿3年的老企名稱時,往往無法確定適用依據。 二、與商標混淆名稱使用沖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2號)第一條規定:“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一)將與他人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解決商標與企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工商標字〔1999〕第81號)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明確規定,將他人商標文字和企名稱中的字號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處理商標與企名稱的混淆,應當適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合法權利人利益的原則。 因此,工商機關在審查企名稱登記申請時,為防止所登記企名稱中的字號構成商標侵權,把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文字作為比對審核重點。 三、與知名字號在先權利沖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2號)第六條規定,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名稱中的字號,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名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8〕3號)第二條規定,原告以他人企名稱與其在先的企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其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為由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因此,工商機關核準企名稱登記申請時,須考查相關字號是否知名,避免與在先的企名稱相同或者近似。一般情況下,如果企名稱糾紛事實成立,法院會裁決工商機關糾正在后注冊登記的企名稱。然而,法釋〔2007〕2號文件并沒有明確規定知名字號的判定標準,企登記人員很難全面了解、準確甄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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