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由誰償還
什么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那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是否為一回事?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負債時應該由誰償還? 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個人獨資企”的區別: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把“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混為一談,其實“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獨資企”不是一回事。“個人獨資企”是指一人投資經營的企,獨資企投資者對企債務負無限責任,企負責人是投資者本人,企負責人姓名須與身份證相符,不得使用別名。二者在許多方面都存在不同,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二者的投資主體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個人獨資企”的投資主體只能是自然人,責任由自己獨資承擔。 2、二者的法律形式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屬于法定民事主體,具有法人資格;“個人獨資企”不具有法人資格。 3、二者的承擔責任的財產范圍不同: “個人獨資企”的出資人在一般情況下僅以其個人財產對企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只是在企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其投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4、二者適用法律不同: “個人獨資企”依照《個人獨資企法》設立;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則依據《公司法》設立,并受其調整。 5、二者的稅收繳納規定不同: 稅法對“個人獨資企”的稅收管理相對寬松,在稅款征收方式上主要采用定額或定率征收。“個人獨資企”不征收企所得稅,比照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對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要求則嚴格得多,在稅款征收方式上主要采用定率或查賬征收。必須繳納企所得稅,對股東進行利潤分配時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有誰承擔 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對外負有債務時,該筆債務應當如何承擔?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1、一般情況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債務上是以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二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21號)第二十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由誰償還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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