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資格是什么意思?
法人資格是什么意思? 依《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成立。包括設立宗旨、目的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組織機構、設立方式、經營范圍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其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要求。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獨立財產是指法人財產、經費與法人的規模相適應。特別法、單行法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理論上“獨立法人資格”的要件關鍵在于具備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是相對于民法上“自然人”的概念提出的,是法律所創設的主體。法人與自然人的區別在于法人不具備自然人所享有的如人格權等一系列專屬于人身的權利。 具體情形 一般來說,典型的企法人可以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均為獨立的法人。國家機關、事單位也是獨立的法人單位,只是因為他們不具有盈利性特征,所以不是“企法人”。按照《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子公司也是獨立的企法人;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分公司的性質屬于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備《公司法》上的獨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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