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營執照與紙質版具同等法律效力
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站消息,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近日印發電子營執照管理辦法(試行)。管理辦法指出,電子營執照與紙質營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場主體取得主體資格的合法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纂改和非法使用電子,不得攻擊、侵入、干擾、破壞電子營執照系統。如有違反規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管理辦法明確,系統是全國統一的市場主體身份驗證系統,支持市場主體身份全國范圍內的通用驗證和識別。電子營執照具備防偽、防篡改、防抵賴等信息安全保障特性。電子營執照與紙質營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場主體取得主體資格的合法憑證。市場監管部門是發放和管理電子營執照的法定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發放電子營執照不向市場主體收取費用。 管理辦法明確,市場主體設立登記后首次領取和下載電子營執照,以及辦理變更登記后重新領取和下載電子營執照,應由經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個人獨資企的投資人、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農民專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各類企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下稱法定代表人)領取和下載。法定代表人領取電子營執照后,可自行或授權其他證照管理人員保管、持有、使用電子營執照。市場主體對其電子營執照的管理和授權使用行為的合法性、真實性、合理性等負責。 管理辦法明確,市場主體辦理涉及營執照記載事項變更登記的,原下載至移動終端的電子營執照需重新下載。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的,原法定代表人下載的電子營執照將無法繼續使用,新任法定代表人需要重新下載電子營執照。載有電子營執照的移動終端丟失或損壞的,法定代表人可使用其他移動終端重新下載電子營執照,原移動終端存儲的電子營執照將無法繼續使用。 管理辦法指出,電子營執照適用于需要提供市場主體身份憑證的場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出示營執照以表明市場主體身份,或使用營執照進行市場主體身份認證和證明的;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務的;以市場主體身份登錄上系統或平臺,辦理各項務、展經營活動的;登錄國家企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年度報告、自主公示信息的;以市場主體身份對電子文件、表單或數據等進行電子簽名的;在互聯上公營執照信息和鏈接標識的;授權相關個人或單位共享、傳輸或獲取其市場主體數據信息的;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需要使用和提供營執照的。 管理辦法要求,社會公眾、相關單位和機構使用電子營執照應用程序或接入電子營執照系統,可實時聯驗證市場主體電子營執照真偽、查詢市場主體身份信息及狀態,并可同步比對查驗電子營執照持照人相關信息。只領取電子營執照的市場主體,應下載并打印電子營執照文件,置于住所或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或通過電子顯示屏等方式亮明電子營執照。 管理辦法要求,接入電子營執照系統,核驗電子營執照、存儲或使用市場主體電子營執照文件及信息的相關單位和團體,應當依法履行以下義務:應當保證電子營執照系統和電子營執照應用程序的完整性和統一性;應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安全保護機制,依法嚴格履行信息安全保護義務,嚴格落實信息安全管理責任;應當符合電子營執照有關實人、實名、實照的使用原則,保障市場主體電子身份憑證安全;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并應當控制在自身務體系中應用;對于電子營執照的下載、出示、核驗、身份認證、電子簽名等基本應用功能,不允許額外收取市場主體使用費用;通過電子營執照共享、傳輸市場主體登記信息的,應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市場主體授權同意;應當支持市場主體通過手機等智能移動終端使用電子營執照,為市場主體使用電子營執照提供方便。 管理辦法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纂改和非法使用電子營執照,不得攻擊、侵入、干擾、破壞電子營執照系統。如有違反規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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