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劃型標準規(guī)定
導讀:中小企是一個籠統(tǒng)的概念,寬泛來講可以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個類別。那么,有沒有明確的條文標準將其具體劃分呢?不同的行是適用同一個標準,還是各有不同的標準指標?對于這些問題的解答,小編為大家推薦《 中小企劃型標準規(guī)定》。中小微企如何劃型?所有答案一看便知。 《中小企劃型標準規(guī)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發(fā)展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09〕36號),制定本規(guī)定。 二、中小企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企從人員、營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特點制定。 三、本規(guī)定適用的行包括:農、林、牧、漁,工(包括采礦,制造,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建筑,批發(fā),零售,交通運輸(不含鐵路運輸),倉儲,郵政,住宿,餐飲,信息傳輸(包括電信、互聯和相關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房地產發(fā)經營,物管理,租賃和商務服務,其他未列明行(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水利、環(huán)境和公共設施管理,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等)。 四、各行劃型標準為: (一)農、林、牧、漁。營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其中,營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營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營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 (二)工。從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其中,從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從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從人員20人以下或營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 (三)建筑。營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其中,營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營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營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 (四)批發(fā)。從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其中,從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收入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從人員5人及以上,且營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從人員5人以下或營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 (五)零售。從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其中,從人員50人及以上,且營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從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從人員10人以下或營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 (六)交通運輸。從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其中,從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收入3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從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從人員20人以下或營收入2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 (七)倉儲。從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其中,從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從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從人員20人以下或營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 (八)郵政。從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其中,從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從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從人員20人以下或營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 (九)住宿。從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其中,從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從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從人員10人以下或營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 (十)餐飲。從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其中,從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從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從人員10人以下或營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 (十一)信息傳輸。從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收入10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其中,從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從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從人員10人以下或營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 (十二)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從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其中,從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從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從人員10人以下或營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 (十三)房地產發(fā)經營。營收入20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其中,營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營收入1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營收入1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2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 (十四)物管理。從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其中,從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從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從人員100人以下或營收入5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 (十五)租賃和商務服務。從人員30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其中,從人員10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8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從人員1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從人員1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從人員300人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其中,從人員100人及以上的為中型企;從人員10人及以上的為小型企;從人員10人以下的為微型企。 五、企類型的劃分以統(tǒng)計部門的統(tǒng)計數據為依據。 六、本規(guī)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個體工商戶和本規(guī)定以外的行,參照本規(guī)定進行劃型。 七、本規(guī)定的中型企標準上限即為大型企標準的下限,國家統(tǒng)計部門據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的統(tǒng)計分類。國務院有關部門據此進行相關數據分析,不得制定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企劃型標準。 八、本規(guī)定由工和信息化部、國家統(tǒng)計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行分類》修訂情況和企發(fā)展變化情況適時修訂。 九、本規(guī)定由工和信息化部、國家統(tǒng)計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十、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國家統(tǒng)計局2003年頒布的《中小企標準暫行規(guī)定》同時廢止。 注:以上《中小企劃型標準規(guī)定》由工和信息化部、國家統(tǒng)計局、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研究制定,并于2011年6月18日印發(fā)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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