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東如何證明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不存在混同?
《公司法》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人公司股東如何證明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不存在混同? 對于一人有限公司來講,唯一股東務必使公司擁有獨立規范的財務制度、清晰明確的財務支付記錄,并且按照法律規定沒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聘請專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以便能夠做到自證清白,以防債權人動輒啟動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為公司債務買單。 對于債權人來講,當一人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唯一股東濫用公司人格損害債權人利益為由要求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畢竟在一人公司中由股東自己承擔證明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不存在混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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