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董事會人數最少要幾人
股份公司創立之后,董事會就當作1個固定的機構而產生。董事會的成員能夠按章程規定隨意任免,但董事會自身不可以撤銷,也不可以終止活動。董事會是企的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企的事務和務均在董事會的領導下,那么 有限公司董事會人數最少要幾人呢?接下來小編就來為大家解答。 一、有限公司董事會人數最少要幾人 我國法律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作出了規定。《公司法》第44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公司法》第50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公司法》第108條規定,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 二、董事會有什么崗位職責 董事會能夠視作股份公司的權力機構的實行機構,企的法定代表。又有時候稱之為稱管理委員會、實行委員會。董事會由兩三個及之上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規定應由股東(大)大會履行的權力以外,別的事宜均可由董事會決定。企董事會是企運營決策機構,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 董事會的義務具體是有:制作和存儲董事會的議事錄會議記錄,備置公司章程和各類簿冊,按時向股東(大)大會匯報資本的贏虧狀況和在企資不抵債時向相關行政機關申請破產等。 三、董事會有哪些權力呢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實行股東(大)會決議并向股東(大)會匯報工作; 2、實行股東(大)會決議; 3、決定企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企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企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企增加或減少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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