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要承擔連帶債務嗎?
家喻戶曉,公司法人是可以或許自力承當民事義務,公司法人行動代表著公司,是要承當一定的義務。但公司欠款不還法人必要承當甚么義務嗎?小編就為大家解答有關于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要承擔連帶債務嗎的問題及其相關知識的解答。 一、一人有限公司資產的特點 1.股東為一人 一人公司的出資人即股東只有一人。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這是一人公司與一般情形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不同之處,通常情形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兩人或兩人以上。一人公司的此一特征也體現其與個人獨資企的區別,后者的投資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2.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一人公司的本質特征同于有限公司,即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責任,當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股東不承擔連帶責任。此系一人公司與個人獨資企的本質區別。 3.組織機構的簡化 二、一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為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嗎 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個出資人,所以不設股東會,公司法關于由股東會行使的職權在一人公司系由股東獨自一人行使。至于一人公司是否設立董事會、監事會,則由公司章程規定,可以設立,也可以不設立,法律未規定其必須設立。 從某種意義上講,債務承擔責任的不同,是區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的關鍵性差異。根據公司法第三條的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其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即一人有限公司在債務上是以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超過了認繳出資額的限度,股東個人并不必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樣可以使唯一投資者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責任原則規避經營風險,實現經濟效率最大化。 而個人獨資企法第二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都明確規定,“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投資人在申請企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可見,對于個人獨資企的債務,我國采取的是無限責任原則,企投資人對企債務必須承擔無限責任,因此,個人投資企的經營風險要高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當然,由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唯一股東可以實際上控制公司,有可能混淆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將公司財產充作私用,通過濫用有限責任原則而欺騙債權人或回避契約義務。為此, 我國公司法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引入了公司資格否認制度,承認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的例外。對此,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與此相呼應的,結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點,公司法于第六十四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上一篇: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有區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