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債務股東可能承擔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有限公司債務股東可能承擔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1.資金不到位,出資不足的(虛假出資)、虛報注冊資本。如果實際到位的注冊資金沒有達到公司法關于公司注冊資金的最低標準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生產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實際到位的注冊資金達到了公司法關于的最低要求,股東對差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2.股東抽逃公司資產,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的,應在抽逃公司資產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公司的實質股東僅一人,其余股東僅為名義股東或者虛擬股東的,公司的實質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名義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4.名為有限責任公司實為的,企主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因股權轉讓導致股東為一人,在6個月內既未吸納新股東,又未進行企性質變更登記的,該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與其股東或者該公司與他公司難以區分,控制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公司的利益與股東的收益不加區分,致使雙方財務賬目嚴重不清的; (2)公司與股東的資金混同,并持續地使用同一賬戶的。 (3)公司與股東之間的務持續地混同,具體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受同一控制股東支配或者操縱的。 控制股東是指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并能對公司的主要決策活動施加影響的股東;控制股東可以是持多數股的股東,但不限于持多數股的股東。 6.股東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股東務與公司務混同的(),公司的人格即被股東所吸收而不再獨立,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有限公司債務股東可能承擔責任的情形有哪些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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