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條解讀
公司法第二十條解讀 法條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釋義 本條是關于股東應依法行使權利的規定。 一、股東應依法行使股東權利 股東以其出資財產所有權換取股東權利,股東行使股東權利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這也是股東的義務,股東正當行使股東權利受法律保護,濫用股東權利則受法律制裁。 二、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利益的,應當賠償 股東權利來源、行使程序均合法,這是股東行使股東權利的應有之義。公司股東故意違反法律或章程的規定,不正當地行使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關聯股東在公司為其提供擔保的表決中,參與表決,構成濫用股東權利,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公司人格否認”的構成及特征 公司法人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是構建公司的兩大“基石”,如被股東濫用,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公司債權人將會提起“公司人格否認”之訴,由公司股東直面公司債權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人格否認”的構成及特征表現為:(一)公司人格否認的發起主體:公司債權人;(二)公司人格否認的責任主體:濫用權利的公司股東;(三)公司人格否認的適用情形:人格混同、過度支配與控制、資本顯著不足等;(四)公司人格否認的事實后果: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五)公司人格否認的法律責任:濫用權利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六)公司人格否認的非反射效力:判決結果的個案適用性。 以上是91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公司法第二十條解讀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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