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十六條解讀:公司對外投資及擔保決議機制
公司法第十六條解讀:公司對外投資及擔保決議機制 第十六條 【公司對外投資及擔保決議機制】公司向其他企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釋義】 本條是關于公司對外投資及擔保決議機制的規定。 一、公司對外投資及擔保須公司機關決議 公司是企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公司可以從事法律許可的經營以及與經營有關的活動。公司可以對外投資及為他人提供擔保,為了維護公司、中小股東的權益,此類行為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公司機關——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形成決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無權單獨作出決定。 二、公司章程可以對投資及擔保額進行限制 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公司章程可以對投資或者擔??傤~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進行限制性規定,公司機關在決議時不能違反章程規定,如違反則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議。 三、關聯擔保須由公司最高權力機關按程序決議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屬于關聯擔保,關聯擔保決議的有效性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 關聯擔保的決策權歸屬于公司最高權力機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 2.關聯股東應當遵守表決權回避制度。 3.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通過決議。 4.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召集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規定。 以上是91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公司法第十六條解讀:公司對外投資及擔保決議機制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