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釋義】 本條是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組成及其法律地位的規定。 〖評析〗 股份制公司一般采用“三會”的會議制度,股東會是股東共同意志的機構即意思形成機構,也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因此往往法律上也賦予股東會較大的職權,也能夠較好實現自治。但股東會同樣要在法定范圍內以及內行使職權。 公司的組織機構是成立公司的必備的條件之一,是公司存續的必要保障,也是公司成為法人主體的組織條件,不論什么樣的股份制公司,甚至其他企、事單位也采用設立股東會的組織形式,其最大特點在于:財產權得到最大化的明晰。 以上是平臺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七條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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