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九條
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釋義】 本條是關于首次股東會會議召集和主持的規定。 〖評析〗 僅僅適用于出資后出資人召的首次股東會會議,是公司成立后的第一次股東會會議。 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此時董事會、監事會尚未選舉出來。 首次會議結束,該條規定即不能再次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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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釋義】 本條是關于首次股東會會議召集和主持的規定。 〖評析〗 僅僅適用于出資后出資人召的首次股東會會議,是公司成立后的第一次股東會會議。 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此時董事會、監事會尚未選舉出來。 首次會議結束,該條規定即不能再次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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