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釋義】 本條是關于股東收益權和優先權認繳出資權的規定。 〖評析〗 股東作為人,其投資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利潤。公司的利潤,在繳納各種稅款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之后。并在提取決議提取的任意公積金之后的盈余,是可以向股東分配的紅利。股東依據自己實繳的出資享有獲取紅利的權利,股東之間分取紅利的比例應當與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一致,也就是說,股東應當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這里應當注意的是,之所以是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是因為新公司法采取的是分期繳納的法定資本制,股東可以在兩年內分期繳足自己認購的般本,也就是說股東認繳的出資與其實繳的出資并不一定是一致的。而沒有實際繳納的出資并未對公司的經營產生實際作用,分取紅利時自然不應將其計算在內。因此本條規定股東應當以其當對已實際繳納的出資在所有實繳出資中所占的比例來分取紅利。 同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優先按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公司新本。后,可能會因經營務發展的需要而增加公司資本。由于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質,其股東比固定,股東之間具有相互信賴、比較緊密的關系,因此,在公司需要增資本時,應當由本公司的股東首先認繳,以防止新增股東而打破公司原有股東之間的緊密關系。在現有股東不認繳或不完全認繳時,再由其他投資者認繳,從而增加新的股東。并且本公司的股東優先認繳時,只能按其實繳出資占所有實繳出資的比例來認繳新增資本中的相應部分。無論是現有股東還是其他投資者認繳公司新增資本,都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履行如實足額繳付出資的義務,其出資須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之后要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并向認繳新增資本的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新增股東后,應在股東名冊上作出記載。 應當注意的是,本條特別規定,“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本條規定的分紅方式以及優先認繳權可以被排除適用。至于以何種方式替代,則應當由全體股東以協商一致的途徑來具體確定。這里實際上是將原公司法對利益分配的強制性規定改為了任意性規定,充分體現了新公司法對實踐中存在多種分配形式的需求的尊重,也體現了公司法對民事主體依自己的意志處分自我利益的權利的尊重。 以上是平臺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五條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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