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出資設立。 主旨 本條是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具體規定。 釋義和理解 有限責任公司以資本聯合為基礎,同時也具有人合的性質,股東之間要求有一定的信任關系,股東數量也應有所限定,以便于公司在進行重大的經營決策時,能夠協調一致。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下限為1人,上限為50人。股東可以是,也可以是法人。不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只要是1個以上50個以下,都可以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此外,國家作為特殊主體,可以國有資產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受本級人民政府授權行使出資人職責,設立只有一個股東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境外投資者在我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按照法的規定,可以設立外商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此次修改公司法,還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的最低限制從原公司法規定的2人改為1人,并設專節對一人公司做了具體規定。 以上是91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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