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釋義】 本條是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的規定。 第1款是幾類廣泛定義傳統規定財產形態,而“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是新增的,是包括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與股權,但不包括債權。 第2款是對非貨幣財產的評估要求。 第3款是針對原“以工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不得超過有限責任資本的20%”要求的取消與變通處理,即規定貨幣出資額的法定限制,而不要求限制無形資產的評估值,實質形成了無形資產評估值與其他資產總值越高所需要的貨幣資本額也隨之提高。 〖評析〗 對于股權的進入公司法沒有明確載明,而只有在司法解釋中加以規定。 實物出資即以民法上的物出資,包括房屋、車輛、設備、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用于出資的實物首先應具有財產價值,因而才可能進行出資額和資本額的界定。而且,出資的實物可以是公司經營所需,也可以與公司的經營使用無關,其允許用于股東出資在于公司可以對其變現支配并實現其財產價值。此種實物是否可以作為出資,應由股東協商確定。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傳統的知識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工產權只包括商標權和專利權?,F公司法已將出資形式由“工產權”修改為“知識產權”,將著作權也納入出資形式的范疇,擴大了無形資產的出資范圍。 土地使用權出資應注意以下幾點:1、是使用權的出資,而不是所有權的出資;2、用于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國有土地的使用權,而不能是集體土地的使用權;3、用于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出讓土地使用權,而不能是劃撥土地使用權;4、用于出資的土地使用權應是未設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由于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是以物質或者權利的形態表現出來的,所以,為了確定它們在出資時所具有的財產價值,就需要對其進行評估作價,并對財產進行核實。非貨幣出資的財產價值從其自身無法客觀體現,而需依賴人的主觀評價,而公司資本又是通過貨幣量計算的,因此,非貨幣出資通常要在確定一個具體日期的基礎上由中立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作價。 以上是平臺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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