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釋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可以向其他企;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釋義】 本條是關于公司轉投資對象與行為限制的規定。 取消了“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50%”的限制規定,但不得實施無限責任或的轉投資行為。 〖評析〗 轉投資,公司為獲取能夠產生收益(或更)的財產、資產或權益而依法投資于他公司的行為。 原《公司法》對投資比例作了“不超過凈資產50%”的規定。問題在于:1、這樣的限制不能轉投資兩個公司以上;2、實際上都做不到,或處于違法狀態;3、原驗資或審計的真實性存在瑕疵。原《公司法》第12條 但書規定,較科學,符合實際,也規范與保護了公司投資行為。 以上是91()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公司法司法解釋第十五條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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