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九條
第九條 第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承繼。 【釋義】 本條是關于公司組織變更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可能根據發展的需要,對資金需求量增加,經營模式的擴大與擴張而要求為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有限責任公司比較封閉,涉及的公眾利益有限,因此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條件和程序上需要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辦理第77條。 而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除債權、債務外,還要注意符合股東人數只能在50人(個)以下的規定。第24條 〖評析〗 公司組織變更是指在保持公司法人人格持續性的前提下,將公司從一種形態轉變為另一形態的行為。這樣規定達到簡化程序、減少、保護公司、股東、第三人利益的目標,從而避免先行解散再依法設立的“新公司”的不必要,前期國營企改制都采用了這種方法與程序,即變更、核名、原企與核準新公司。 以上是91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九條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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