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釋第六條
第六條 第六條 ,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釋義】 本條是關于公司設立準則和公眾查詢公司登記權利的規定。 第1款規定我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是法定的準則主義,只要符合設立條件就可直接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而不再需要行政審批。第2款是公司設立的例外情形,主要適用金融、保險、證券以及其他特別規定的行公司的設立。其他部門法、特別法 第3款是公眾查詢公司主要登記事項(名稱、住所地、、、公司類型、、營期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構成等)的權利。 〖評析〗 公司設立先后經歷了自由設立、特許設立、核準設立、準則設立等設立主義。準則設立主義是指法律事先規定設立要件,符合條件的即可申請登記,登記機關并不對申請文件進行實質性的審查,目前已為多數國家所采用。 這里存在著一些與原我國公司設立登記(稱登記)不同的是: 1、無需行政審批,但要與其他部門法相適應,如證券法,今后外商企法律法規以及登記也需要作相應的修改。 2、注冊資本的門檻高低與驗資,實際上工商部門已對工商不作驗資要求。 3、對不需要統一格式文本,也沒有備案要求,但仍要提交作為登記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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