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七條
第七條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公司營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執照。 【釋義】 本條是關于公司營執照及其變更的規定。 〖評析〗 值得注意的是,第2款中所列事項中增加了“實收資本”一項,這是與出資繳納出資制度修改相對應的規定。對于債權人、利益相關者重要的不是注冊資本,而是實際資產以及兌現履行能力,這樣規定有利于了解公司的真實資本狀況,避免依靠注冊資本不穩定狀態而作出交易判斷。 以上是91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七條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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