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東必須2人以上嗎
一、有限公司股東必須2人以上嗎? 有限公司股東必須2人以上,公司的股東有幾大類,有一人股東公司,還有多人股東公司;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shù); 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chǎn)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chǎn)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 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jiān)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shù)較少或者規(guī)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jiān)事,不設監(jiān)事會。 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fā)起人符合法定人數(shù); 第七十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fā)起人,其中須有半數(shù)以上的發(fā)起人在中國境內(nèi)有住所。 二、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幾種情形 1、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及股東有限責任而逃避債務,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新《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2、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非貨幣出資顯著低于章程所定價額的,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新《公司法》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fā)現(xiàn)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chǎn)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我國目前所有的有限責任類型的股東人數(shù)都是在2人以上,這是由于在召股東大會時,若是有議題需要討論,是必須要得到大多數(shù)股東股東同意的,若是在設立之時,只有兩個股東,此種類型的公司,在遇到關于公司的重大利益案件時,是極有可能會引起分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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