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的利弊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或者投資人,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既可由自然人擔任,亦可以公司名義擔任。因此,經常會有客戶詢問,對于參股股東或者財務投資人,以自然人名義還是個人有限責任公司名義比較好?換句話說,或者投資別人,是自然人直接投資,還是設立一家公司再投資?回答這個問題,切不可一概而論,首先應當明晰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之間的異同之處。 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的相同之處 一般來說,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在股東的權利義務的實質內容上沒有區(qū)別。《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享有參與決策權、選擇、監(jiān)督管理者權、知情權、收益權、優(yōu)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分紅權、退股權等一系列權利。這些權利不因是個人股東抑或是法人股東有所差異。 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的區(qū)別之處 首先,兩者在權利義務的行使承擔方式上存在差異。 具體的經營管理過程中,自然人股東作為一個具體的人,個人直接享有并行使股東權利,同時承擔相應的義務,如參加股東會、查閱財務會計資料等。而作為組織的法人股東,因其屬于擬制的抽象實體,需通過具體人的行為來實現,由其法定代表人憑授權委托手續(xù)代表其完成,并由法人承擔最終后果。 其次,在股權投資程序上,自然人股東相較于法人股東更為簡易且限制較少。 通過自然人身份直接出資入股,一般通過設立登記、股權轉讓或增資擴股的程序,進而確認股東身份并完成登記,操作上較為靈活,并且賬務上相對單一,無需與法人公司進行合并報表,從表面上就減少了與法人公司之間的關聯性。而對于法人股東,除了前述的入股一般程序,《公司法》第十六條對投資程序和投資額均有所限制:公司向其他企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的規(guī)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guī)定的,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限額。 再者,也是投資時關注較多的,在稅務處理上,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在公司分紅或股權轉讓情況下存在稅賦差異。 以自然人名義入股,以后公司的收入分利屬于個人;如果以公司入股,收入分利屬于公司。第一種在公司分紅情況下,法人股東可以避免投資收益的再繳稅程序。因為按照現行的稅法規(guī)定,當公司向股東分配利潤時,如果股東為自然人,其獲得的股利還需按照20% 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如果股東為企法人,獲得的股利無需再繳納企所得稅。其背后原因主要在于公司分紅是稅后所得,也即繳納25% 的企所得稅的剩余部分,因此為避免重復納稅,給法人無需另行繳稅,但分紅給自然人股東,相當于這筆資金已經退出了公司經營領域,轉而流向消費領域,所以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第二種在股權轉讓的情況下,法人股東投資繳納的企所得稅更高。以法人的名義的股權轉讓溢價部分,要先交25% 的企所得稅,而以自然人的名義轉讓股權時,需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第三款: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所得稅法》 第四條第一款企所得稅的稅率為25%。 第二十六條企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從居民企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三條 企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xù)持有居民企公發(fā)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 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以上是91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的利弊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