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的任職資格是什么
一、監事的任職資格是什么 1、監事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擔任,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不得少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2、監事應具有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知識或工作經驗。監事會的人員和結構應當確保監事會能夠獨立有效地行使對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財務的監督和檢查。 二、公司監事的職權 根據現行有效的《公司法》,監事或者監事會的職責如下: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監事的任免 1、監事的產生:監事會成員一般由股東會選任,其辦法與董事相同。不過,對于監事會中的職工成員,各國多規定由公司職工民主選任或者由公司的工會組織選任。 2、監事的任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召集人。監事會的召集人多被稱為監事會主席。我國《公司法》未規定監事會主席的特別職權,解釋上應認為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其他方面的權限可由公司章程做出規定。 3、監事的卸任與免職: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卸任與免職的原因與方法與董事會基本相同,即任期屆滿時卸任;本人請求辭職;因原任機關罷免;因喪失任職資格而被解除等。此外,《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應當予以撤換。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章程第五章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于監事。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監事的任職資格是什么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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