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對于表決權的明確權限有哪些
一、公司法對股東行使表決權有明確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表決權行使的方式 1、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法》規定,股東會作出決議時,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在議事時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 3、累計投票制。享有的表決權數等于所持有的股票數乘以待選的董事或監事人數。 以上三種表決方式,在《公司法》中有相關規定。如果企章程規定了表決方式,那么采取章程規定的表決方式。 4、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 5、雙重多數標準通過。在《破產法》中規定,表決權的行使通常指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或2/3通過。既有人數的規定也有債權額的規定。在《破產法》中,還有另外一種表決方式,即分組表決。同種類的債權分組表決,如果該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那么決議通過。例如重整計劃的通過。 以上是91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公司法對于表決權的明確權限有哪些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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