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的任免規定
監事的任免規定: 1、監事的產生: 成員一般由股東會選任,其辦法與董事相同。不過,對于中的職工成員,各國多規定由公司職工民主選任或者由公司的工會組織選任。 2、監事的任期: 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召集人。監事會的召集人多被稱為監事會主席。我國《》未規定監事會主席的特別職權,解釋上應認為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其他方面的權限可由做出規定。 3、監事的卸任與免職: 股東擔任的監事由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卸任與免職的原因與方法與董事會基本相同,即任期屆滿時卸任;本人請求辭職;因原任機關罷免;因喪失任職資格而被解除等。 以上是91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監事的任免規定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上一篇:公司注冊用虛擬地址還是實際地址好
下一篇:公司法第二十條和第六十四條的關系